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57號原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明青 、 張永隆 、 陳威橡 、彩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高俊雄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