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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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重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鋼鈑材料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郭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鋼鈑材料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1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