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鋼鈑材料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原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被上訴人即被告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鋼鈑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七日本院九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