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77號聲請人嘉其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9日屆滿(期間末日原為103年6月7日,是日為週六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03年6月9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家淳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台灣動力工程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月28日│47萬3,950元│HN0000000│││限公司雷謦遠│忠孝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