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6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
戊○○丙○○丁○○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即 邱國峰 ),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者,應提出收受回執聯),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