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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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8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