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5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桃園市○○段建號350的權利變動關係(設定義務人、所有權人為 林淑惠 , 非林建強 )。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