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原告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倫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