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煬實業有限公司、乙○○、丙○○(原名: 鍾枝桂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系爭抵押權之設定契約書。
二、提出系爭不動產之最新登記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鍾枝桂部分之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