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華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聲沒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拾貳顆(合計驗餘淨重壹拾柒點伍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半顆貳粒(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華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MDMA1顆及甲基安非他命56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王華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8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前開案件扣得土黃色圓形藥錠34粒(取1顆鑑定用罄,合計驗前淨重11.9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11.59公克)、土黃色圓形藥錠20顆(取1顆鑑定用罄,合計驗前淨重6.22公克,合計驗餘淨重5.93公克)、褐色圓形藥錠1顆(取半顆鑑定用罄,驗前淨重0.36公克,驗餘淨重0.19公克)、褐色圓形藥錠1顆(取半顆鑑定用罄,驗前淨重0.35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墨綠色圓形藥錠1顆(取半顆鑑定用罄,驗前淨重0.21公克,驗餘淨重0.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年12月2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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