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3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3327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1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參萬零玖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則加收違約金,係以該當月帳單中尚未結清之本金金額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並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