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拾捌副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犯刑法第268條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36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因該案於民國95年2月28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北縣汐止市○○街○○號1樓之屋內,扣得之賭具四色牌18副,係被告2人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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