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戊○○○
己○○乙○○丙○○右二人法定戊○○○代理人原告甲○○被告丁○○右列被告丁○○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戊○○○、己○○、乙○○、丙○○、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