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44號被告 王妍靜 (原名 王芸怡 )具保人 方文嫃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61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方文嫃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方文嫃因被告王妍靜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拘提未果,且具保人收受送達後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刑事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