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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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立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立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立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於民國97年1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05年4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且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0年11月4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末按「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按「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規定檢察官執行外國人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時,究依原判決宣告之保護管束處分執行,或以驅逐出境之方式替代執行,係由檢察官依具體狀況,衡情指揮執行之方法,其是否替代執行,並無須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既係美國籍,檢察官自得依前開規定執行對受刑人之保護管束處分,並依具體狀況,衡酌是否需以將受刑人驅逐出境之方式,以替代對受刑人保護管束之執行方法,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