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00000000被告即反訴原告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乙○○(總經理)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2月23日上午10時45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周玫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