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2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李汶哲律師
葉錦郎律師 江雍正 律師被告 廖文獻
癸○○宇○○上3人共同選任辯護人葉錦郎律師
江雍正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2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宇○○連續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庚○○、廖文獻及癸○○均無罪。
事實
一、宇○○於民國92年間,擔任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自96年
3月1日起,更名為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生管課管理師,從事勞務採購、設備管理等業務,並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負責「船體工廠N5806船上除銹勞務採購」(下稱N5806標案)、「船體工廠N5815船上塗裝勞務採購」(下稱N5815標案)等投標案之發包、領標作業,同時擔任簽訂契約之聯絡人,屬依政府採購法從事於承辦採購等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戊○○、天○○則分別擔任技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自94年8月8日起,更名為凱旺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於92年6月27日(該協定雖記載簽約日期為92年6月26日,但事實上應係於92年6月27日簽名、蓋章),與順昌油漆工程行(下稱順昌工程行)負責人戌○○、辰成工程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辰芳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辰成公司)負責人玄○○、三和油漆工程行(下稱三和工程行)負責人巳○○、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卯○○等人,簽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約定將承包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塗裝、防銹工程之廠商計21家,分成甲、乙、丙三組,共同協議圍標承包上開塗裝、防銹工程,彼此之間不得有私自領(投)標之行為,其中甲組計有順昌工程行、辰成公司及基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基乙公司)等8家廠商,由順昌工成行、辰成公司代表;乙組計有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及再興工程行等7家廠商,由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代表;丙組計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聯勝工程行等6家廠商,由凱旺海事工程公司代表【戊○○、天○○及上開21家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另經本院協商判決;至凱旺海事工程公司以外之其餘20家廠商負責人部分,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上開N5806、N5815等標案,截止投標期限,分別為92年7月16日16時、92年7月17日16時,並各於92年7月17日上午10時、9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船體工廠會議室開標(其中N5815標案流標)。嗣天○○於該N5806、N581
5等標案領標後、開標前,為確定參與「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之廠商,有無違法上開協定,私自向宇○○領標,乃分別於92年7月15日16時51分起、92年7月16日17時37分起,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宇○○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記名義人為 蔡佳均 ),各向宇○○詢問N5806、N5815等標案,分別有幾家廠商領標。而宇○○從事塗裝、防銹工程招標業務多年,明知機關辦理招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竟基於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之概括犯意,先於92年7月15日16時21分後不久,於電話中向天○○洩漏N5806標案,計有3家廠商領標,並同時洩漏基乙公司參與領標等消息;嗣再承前開洩密之概括犯意,於92年7月16日17時37分後不久,再於電話中向天○○洩漏N5
815標案,參與領標之廠商,與N5805標案相同(即3家)之消息。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筆錄內所載之犯罪嫌疑人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之2條、第100之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00條之2準用第100條之1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二準用之)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經查:
㈠被告庚○○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被告庚○○於93年4月7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警詢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塗裝 包商 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詳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第163頁第2行至第4行)。惟經本院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被告庚○○係回答:「沒有啦,他們協調我不在場,他們自己協調的,我根本沒參加,協調沒在場」、「他們私下協調好,他們因不相信,以電話叫我去,他們拿票及一份協調紀錄給我」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本院卷㈡第127頁、第141頁)。準此,被告庚○○於警詢中陳述之真意,應係「未於協調時在場」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㈡證人戌○○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司法警察詢問部分:
證人戌○○於93年4月15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警詢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255頁背面第2行至第5行)。惟經本院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戌○○係回答:「(問:當初這個協議這個開會是庚○○,是這個庚○○給你們CALL的,還是怎樣,沒哦,沒哦?)沒有」等語;「(問:不是他協議,但是變成說協議時他有在場哦,總共有2次,6月那次他在場就是哦?)(沒回答之聲音)」;「(問:你們開過多少次,曾去餐廳,曾在中船辦公室,造船場,有在討論,討論很多次哦?)好像有1次」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本院卷㈡第147頁、第153頁)。準此,證人戌○○於警詢中之陳述,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有的,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㈢證人玄○○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司法警察詢問部分:
證人玄○○於93年4月21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該警詢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360頁倒數第4行以下)。惟經本院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玄○○係回答:「(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問:你們2次協調結果都有向庚○○報告?)(沒回答之聲音)」等語,有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本院卷㈡第147頁、第153頁)。準此,證人玄○○除於警詢中,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外,其他部分陳述均相符。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如有死亡而無法傳喚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另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部分有不符,亦屬之。
㈠被告庚○○部分:
被告庚○○及其辯護人均爭執證人戊○○、天○○、戌○○及玄○○於警詢中之陳述。本院審酌:
①關於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戊○○於警詢中固陳述:庚○○出面協助我處理協議整合廠商,並充當見證人等語(詳他字卷第202頁倒數第1行以下),惟此部分之陳述,並未具體陳述被告庚○○係協助圍標,並於協議時充當見證人,嗣證人戊○○已於本院審理中就此明確說明,經核並無不相符之處:且證人戊○○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亦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②關於證人天○○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天○○先於警詢中陳述:剛開始庚○○認為我等廠商削價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
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181頁背面第9行以下)。嗣則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因中船公司要大包化,庚○○僅係要求我們自己去分組,不要人力挖來挖去,伊未曾表示庚○○曾建議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庚○○亦未於廠商協議時在場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1頁第2行以下、第13行以下)。因證人天○○警詢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因證人天○○、被告庚○○均於93年4月7日調查局人員執行搜索當日,到案說明案情,不僅彼此事前無法串供,且因到案後係各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均未受彼此干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天○○警詢中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天○○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③關於證人戌○○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除前開警詢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無證據能力外,證人戌○○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核與其於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戌○○於警詢中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④關於證人玄○○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玄○○於警詢中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詳前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核與其於審判中陳述:開協調會時,庚○○並未參加等語(詳本院卷㈣第381頁第2行第5行)。因證人玄○○於93年4月21日到案說明案情時,被告庚○○已於93年4月7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在此期間內,證人玄○○處於有可能串證、受被告庚○○影響下,仍願為不利於被告庚○○之陳述,顯然於製作警詢筆錄時,未受到外力乾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玄○○警詢中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玄○○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不含錄音不符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㈡被告癸○○部分:
被告癸○○及其辯護人均爭執證人戊○○、天○○於警詢中之陳述。本院審酌:
①關於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戊○○於警詢中固陳述:N5815標案之底價係癸○○告知我合理之底價範圍,再由其估算合理之底價金額等語(詳他字卷第208頁倒數第2行以下),惟因審判中證人戊○○就此部分未再為陳述,無法比較有何不符之情事,應無證據能力。至證人戊○○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亦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②關於證人天○○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天○○先於警詢中陳述:N5806標案開標前,癸○○曾告知該案價錢為新臺幣(下同)536萬元;另N5803標案,癸○○則表示標價要在929萬元以下等語(詳他字卷第183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嗣則於本院審理中改稱:未與癸○○談到536萬元之事,癸○○未洩漏N5803案底價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7頁第13行以下、第48頁第9行以下)。因證人天○○警詢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因證人天○○、被告癸○○均於93年4月7日調查局人員執行搜索當日,到案說明案情,不僅彼此事前無法串供,且因到案後係各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均未受彼此干擾,就詢問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而言,證人天○○警詢中之上開陳述部分,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至證人天○○於警詢中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㈢被告宇○○部分:
被告宇○○及其辯護人均爭執證人戊○○、天○○於警詢中之陳述。本院審酌:
①關於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戊○○於警詢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②關於證人天○○於警詢中之陳述部分:
證人天○○於警詢中之陳述,核與審判中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
三、本件卷內證據資料部分,檢察官、被告廖文獻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且上開爭執證據能力以外之其餘證據方法部分,被告庚○○、宇○○、癸○○及其辯護人,亦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即被告宇○○部分):
一、訊據被告宇○○否認有何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犯行,辯稱:92年7月15日16時51分、92年7月16日17時37分,天○○撥打行動電話與其聯絡時,伊雖分別告知N5806、N5815等標案之領標廠商各為3家,惟此僅係應付天○○,含糊其詞,事實上領標廠商均不止3家,其他廠商領標之目的,係為確認船舶之施作面積,以便日後核對代表向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領取工程款之廠商,所給付予各廠商之款項是否正確,等語。經查:
㈠被告宇○○於92年間,擔任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
工廠生管課管理師,從事勞務採購、設備管理等業務,並負責5806、N5815等投標案之發包、領標作業,同時擔任簽訂契約之聯絡人;而上開N5806、N5815等標案,截止投標期限,分別為92年7月16日16時、92年7月17日16時,並各於92年7月17日上午10時、9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船體工廠會議室開標(其中N5815標案流標)之事實,業據被告宇○○自承在卷(詳本院卷㈡第106頁第1行以下、本院卷㈠第163頁之不爭執事項),並有臺灣國際造船公司96年10月3日船政字第0960004211號函所附N5
805、N5806等標案採購投標須知在卷可參(詳本院卷㈣第
113頁、第116頁、第157頁)。又戊○○、天○○分別擔任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於92年6月27日(該協定雖記載簽約日期為92年6月26日,但事實上應係於92年6月27日簽名、蓋章),與順昌工程行負責人戌○○、辰成公司負責人玄○○、三和工程行負責人巳○○、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卯○○等人,簽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約定將承包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塗裝、防銹工程之廠商計21家,分成甲、乙、丙三組,共同協議圍標承包上開塗裝、防銹工程,彼此之間不得有私自領(投)標之行為,其中甲組計有順昌工程行、辰成公司及基乙公司等8家廠商,由順昌工成行、辰成公司代表;乙組計有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及再興工程行等7家廠商,由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代表;丙組計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聯勝工程行等6家廠商,由凱旺海事工程公司代表之事實,亦有該「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附卷足憑(詳他字卷第170頁)。是上開事實,應堪認定。
㈡另天○○於該N5806、N5815等標案領標後、開標前,為確
定參與「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之廠商,有無違法上開協定,私自向被告宇○○領標,乃分別於92年7月15日16時51分起、92年7月16日17時37分起,以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宇○○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記名義人為蔡佳均),各向被告宇○○詢問N5806、N5
815等標案,分別有幾家廠商領標。被告宇○○接通電話後後不久,各於電話中向天○○表示N5806標案,計有3家廠商領標,其中基乙公司亦參與領標;N5815標案參與領標之廠商,與N5805標案相同(即3家)之消息等情,業據被告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詳他字卷第536頁第4行至第9行、第589頁),核與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詳本院卷㈣第45頁第15行至第46頁第2行),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如附表編號10、12號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在卷可稽(詳92年度監字第485號卷第15頁;他字卷第219頁、第220頁、第540頁)。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宇○○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其中關於應付、敷衍天○
○部分,核與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陳:覺得宇○○在敷衍伊,曾於N5806、N5815等標案領標時,派人至現場查看,發現領標廠商與宇○○所述不符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6頁第3行至第13行)相符。其中關於領標廠商不止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基乙公司及在興工程行等3家廠商部分,亦核與證人即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卯○○、證人即虹杰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酉○○於本院審理中均證述:各標案施作工程前,均會向宇○○領標,目的係瞭解施作面積,故N5806、N581
5等標案均曾領標等語(詳本院卷㈣第91頁倒數第12行以下、第92頁第2行至第9行、第93頁倒數第13行以下、第96頁第1行至第11行)相符。惟本院審酌:
①觀之如附表編號10、12號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並對照證人
天○○於本院審理中證陳:電話中係詢問領標廠商是否超過
3家,用意係怕有人違反協議去投標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5頁倒數第8行以下、倒數第12行以下、第46頁第2行)。⑴其中關於92年7月15日16時51分起之監聽譯文內容(即附表編號10)部分,當證人天○○詢問N5806標案領標廠商是否超過3家時,被告宇○○即回答:「你們算是一嗎?」(應係指是否包括證人天○○所任職之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等語。嗣證人天○○回答:「對」等語後,復詢問被告宇○○:「那他(譯文誤載為「你」)們用什人去拿?再興(指再興工程行)‧‧」等語,被告宇○○則表示:「基乙(指基乙公司),3間沒錯」等語。準此,因證人天○○詢問領標廠商是否超過3家時,被告宇○○即直接回應是否應將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計入,嗣並主動表示基乙公司之名稱,告知領標廠商3家無誤,就整體對話內容而言,被告宇○○係就證人天○○所詢問題一一回應,語意甚為明確,對話過程中,並無逃避或轉移話題;亦無因思索而短暫中斷對話,或有含糊其詞等情事。⑵其中關於92年7月16日17時37分起之監聽譯文內容(即附表編號12)部分,當證人天○○詢問N5815標案領標廠商是否一樣3家時,被告宇○○即回答:「815我現在還沒收到?」等語【N5815標案於92年7月17日辦理第
1次開標時,當時計有基乙公司、再興工程行及凱旺海事工程公司投標,又上開3家廠商填寫標單之日期均為92年7月17日(詳本院卷㈣第320頁至第322頁、第326頁、第330頁),故被告宇○○於92年7月16日17時37分與證人天○○對話時,該3家廠商應尚未投標,故此段話之語意,應係指尚未收到N5815標案之廠商投標資料】。嗣證人天○○表示:「不是,不是,我是說你拿到的‧‧」【依證人天○○前開證詞,證人天○○應係表示不是詢問投標廠商數,而係詢問領標廠商數】等語後,被告宇○○則表示:「對,對,沒有錯,一樣啦」等語【依證人天○○前開證詞及如附表編號10之監聽譯文資料;並參以N5806、N5815等標案,係各於92年7月17日上午10時、92年7月18日上午10時開標,顯見被告宇○○為該對話時,僅有N5806、N5815等標案即將開標,且被告宇○○前已告知證人天○○N5806標案計有3家廠商領標,故此段話之語意,應係指N5815標案之領標廠商數與N5806標案相同,均有3家廠商領標】。又當證人天○○表示:「我是怕說有沒有突發狀況?」【依證人天○○前開證詞,可知證人天○○所指之突發狀況,應係指怕有廠商違反協議,私自領標、投標】等語時,被告宇○○旋回稱:「有突發狀況時,我會跟你講」等語。準此,因證人天○○向被告宇○○詢問領標廠商是否超過3家之目的,係害怕廠商違反協議,私自領標,而此亦為對話中所指之「突發狀況」,如被告不瞭解「突發狀況」之意義,且有意逃避問題,並藉此敷衍證人天○○,為何當證人天○○表示:我是怕說有沒有突發狀況時等語,被告宇○○並未質疑何謂「突發狀況」,反而毫不加思索地回稱:有突發狀況時,我會跟你講等語,顯見被告宇○○應知證人天○○詢問領標廠商數之目的。被告宇○○明知於此,並於證人天○○詢問領標廠商數時,即接續以「對」、「對」、「沒有錯」、「一樣啦」等明確、肯定之語意,告知證人天○○領標廠商數與N5806標案相同,整體對話內容而言,亦無敷衍或有含糊其詞之情形。
②又自92年10月13日18時22分許起,證人天○○、戊○○2人
之電話聯絡過程中,證人天○○曾表示:「領標3間是沒問題,第4間出來就是有問題,就這樣而已啊,應該其他『UN
CLE』不會講,但是有幾間他應該會跟我講吧」等語(即如附表編號15號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詳他字卷第223頁)。
且對照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陳:伊跟著戊○○叫被告宇○○「UNCLE」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4頁倒數第3行至第45頁第1行)。可知前開對話內容應係指證人天○○、戊○○討論投標案時,證人天○○認為被告宇○○(即「UNCLE」)應會告知領標之廠商數。準此,因證人天○○、戊○○於92年10月13日為前開對話內容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上除銹勞務採購,僅有N5806、N5815等標案於92年7月間辦理投、開標作業,證人天○○等人參與圍標之標案亦僅有該
2標案之事實,有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及臺灣國際造船公司招標之磨銹、噴砂工程一覽表在卷可參(詳他字卷第438頁)。如證人天○○認被告宇○○係基於應付、敷衍之心態,告知上開標案之領標廠數均為3家,且曾於N580
6、N5815等標案領標時,派人至現場查看,發現領標廠商與被告宇○○所述不符,則證人天○○於92年10月13日與證人戊○○電話聯絡時,應已得知被告宇○○係於附表編號10、12所示之通話時間,虛偽告知5806、N5815等標案之領標廠商數,又豈會於嗣後之92年10月13日對話內容中,不向證人戊○○反應被告宇○○虛偽陳述之事,並多所質疑,反而明確表示被告宇○○應會告知領標數,顯見被告宇○○前所告知之領標廠商數係屬正確無誤,且已取得證人天○○之信任。
③再者,關於證人天○○等人共同圍標「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
上除銹勞務採購」之合作方式,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第2條係規定:「中船公司(即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塗裝工廠船上除銹工程由3方(即甲、乙、丙3方,代表廠商詳如前述)協商承接」;「各自約束3方承商未經協商同意,私自領(投)標者,該方代表有權扣該承商已施工工程款,付給損失他方;且取消該承商往後合作之資格」;「各自約束3方承商未經協商同意,私自向私自領(投)標得標之他方參與施工者,該方代表有權扣該承商已施工工程款,付給損失他方;且取消該承商往後合作之資格」;「若有未經協商同意,私自領(投)標得標者,其他2得標案之工作量由3方平均分攤施工」;「3方代表於每次各案投標前,各自先出資銀行即期支票新臺幣100萬元保證金,交由公證人負責保管,若有違背以上任合協議者之他方,沒收保證金,付給損失他方」等情,有該「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附卷可稽。顯見參與協議之廠商如違反前開協議,私自領標,不僅前所施工之工程款將無法順利收取,喪失共同合作之資格,且代表簽約廠商將損失100萬元之保證金,影響甚大,而證人卯○○係乙組廠商之代表,並於該協定上簽名,其明知私自領標之後果,是否仍會無視於協議結果,私自向被告宇○○領取N5806、N5815等標案之投標書,已非無疑。況證人即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副廠長庚○○於警詢中證陳:為了確保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能確實執行,廠商將該協定及保證金(甲、乙、丙3方各開立100萬元本票)存放在其這邊,拜託伊擔任見證之公證人,為使工程及公司營運順利,故勉為同意,該協定約定如有任何一方違背該協定,則沒收保證金付給損失他方,如每次招開標作業順利,各代表則領回所開立之保證金本票。期間,並無廠商因違背協議遭沒收保證金,廠商僅於協議後繳過首次開標之保證金本票,之後廠商均依該協定承包,就未再繳過保證金本票等語(詳他字卷第157頁倒數第1行至第158頁第
3行、第158頁倒數第1行至第159頁第2行)。且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93年4月7日,持搜索票至證人庚○○位於臺灣國際造船公司之辦公室實施搜索後,確未扣得各廠商代表於92年6、7月間所簽立之本票(該日雖扣得其他本票4紙,但非屬依上開協定所開立之本票)之事實,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及扣押物品收據足資佐證(詳他字卷第692頁至第696頁)。顯見上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簽訂後,各承包廠商均未違反上開協議,故各廠商代表所簽發之100萬元保證金本票,均未遭沒收兌現,且均已交由各廠商代表領回。如證人卯○○、酉○○均曾違反協議,私自領標,致N5806、N5815等標案之領標廠商均超過
3家;且證人天○○亦曾派人至領標處查看領標情形,當知證人卯○○、酉○○已違反協議,在其主導該協定訂立,甚為重視領標廠商超過3家後,將可能造成廠商私自領標再投標之「突發狀況」,影響其及各廠商之權益,又豈會任由證人卯○○、酉○○私自違反協議,而未採取沒收保證金本票或其他違約處罰之作為,然本件各廠商代表所繳交之100萬元保證金本票,均未遭沒收,亦足徵證人卯○○、酉○○應未違反協議,並私自領標。
④此外,依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各案投標前,係
由3方代表約定廠商領(投)標。則在各標案均須由3家廠商投標,始不會流標之下(詳本院卷㈣第160頁第8行),該3組廠商均應領標、投標,並約定該標案係由何組得標,另2組則應擔任陪標,否則即無法達到圍標之目地。因此,各組廠商代表於各標案開放領標時,既須協議由各組廠商中,指定某廠商代表該組領標,則其他未被指派領標之廠商,如須瞭解施作之面積,自可於其所屬組別之領標廠商領標後,向該廠商借閱或影印,又何須甘冒遭受重大損失之風險,違反上開協議,藉由私自領標之方式,瞭解施作之面積,是證人卯○○、酉○○此部分之證詞,顯與常情不符,不可採信。
⑤綜上各節,被告宇○○於92年7月15日16時21分後不久,在
電話中向證人天○○告知N5806標案,計有3家廠商領標,並同時告知基乙公司參與領標等消息;嗣另於92年7月16日17時37分後不久,再於電話中向證人天○○告知N5815標案,參與領標之廠商,與N5805標案相同(即3家)之消息等事實,應堪認定。至被告宇○○、證人天○○、卯○○及酉○○前開所述,因與卷證不符,且悖於經驗,應均不可採信。
㈣另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領標廠商之名稱及家數,自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保密之目的在於避免其他廠商進行圍標或其他不當行為。查上開N5806、N5815等標案,係各於92年7月17日上午10時、92年7月18日上午10時,在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船體工廠會議室開標,被告宇○○身為公務員(詳如後述),卻於開標前,分別於92年7月
15日16時21分後不久,在電話中向證人天○○告知N5806標案,計有3家廠商領標,並同時告知基乙公司參與領標等消息;嗣另於92年7月16日17時37分後不久,再於電話中向證人天○○告知N5815標案,參與領標之廠商,與N5805標案相同(即3家)等事實,均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宇○○以公務員身分,連續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等犯行,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被告宇○○先後2次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廢止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宇○○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本院審酌:㈠按「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告宇○○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⑴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⑵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經比較新舊法,因新法已限縮公務員之範圍,是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宇○○。又被告宇○○於行為時,係屬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員工,為公營事業員工,依行為時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並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號解釋意旨,應屬刑法之公務員。嗣刑法第10條第2項雖經修正,並已限縮公務員之範圍,惟因被告宇○○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負責N5806、N581
5等投標案之發包、領標作業,同時擔任簽訂契約之聯絡人,已如前述。是參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修正理由:「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應認被告宇○○亦屬刑法之公務員。從而,依修正前、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宇○○均屬刑法之公務員。㈡連續犯部分:被告宇○○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並於95年
7月1日施行,則被告宇○○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職此,因本案涉及法律變更,且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宇○○,參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宇○○之舊刑法,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宇○○身為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員工,負責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業務,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本應就其職務上所知悉之投開標事項,保守秘密,以維採購之公平,惟竟向他人洩漏領標廠商名稱及領標廠商數,且犯後否認犯行,行為實有非議,並參以本件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宇○○上開所犯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且處有期徒刑在1年
6月以下,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7條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被告宇○○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00元、200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宇○○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宇○○,自應適用舊法】。又被告宇○○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罪,且被告宇○○洩密之前,承包之各家廠商早已達成圍標之協議,且均依協議領(投)標,被告宇○○之洩密行為,僅使天○○確認廠商有無違反協議,並未因此造成其他廠商再次受到壓迫,而有放棄投標之行為,違法情節尚非重大,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參、無罪及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庚○○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副廠長,
就該工廠所發包之船體除鏽勞務採購工程,負責督導工程進度掌握,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戊○○原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塗裝工場主任;天○○原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製造廠冷作技術員。戊○○、天○○均於90年12月間,因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實行再生計畫而退休,並於91年7月間,合資成立技勁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8月8日起,更名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由戊○○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天○○擔任總經理,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順昌工程行、聯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辰芳工程有限公司)、 政鴻 油漆工程行(下稱政鴻工程行)、基乙公司、炳煌工程行(原負責人為壬○○,95年1月23日負責人變更為A○○)、東明工程行、虹杰工程行(負責人為黃○○,起訴書誤載為酉○○)、三和油漆工程行(下稱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負責人為己○○,且訴書誤載為 潘虹聿 )、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負責人為申○○,起訴書誤載為 楊文勳 )、聖弘工程行、旻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自93年8月18日起,負責人變更為未○○,起訴書誤載為 黃武郎 )、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負責人為乙○○,起訴書誤載為丙○○)均為承攬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除銹塗裝工程包商,亦是經臺灣國際造船公司企劃處審核許可之下包協力廠商。
㈡緣自91年間起,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在發包船體除鏽塗裝勞務
採購工程時,為免眾多協力廠商低價搶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延宕工期無法如期交船,致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遭船東罰款,乃期望採大包制,希望下包廠商在標得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工程後,能夠整合並調派其他廠商之人力協助施工,然此制度並非指承包商在投標前即預先互相協議不為價格競爭,而係期望廠商自行合併整合為大型承包商,有能力在競標得標後,獨立施作船體塗裝工程。又臺灣國際造船公司之船塢當時1次可容納大、小船各1艘同時進行塗裝工程,而大船發包時均分2區開標,小船則不分,故1次發包可同時開3標供廠商投標。詎戊○○利用其曾任職船體塗裝工廠主任之經歷,夥同天○○主導與順昌工程行負責人戌○○、聯華公司負責人子○○、嘉禾工程行負責人丁○○、辰成公司負責人玄○○、政鴻工程行負責人地○○○、基乙公司負責人午○○、炳煌工程行前負責人壬○○、東明工程行負責人辛○○、虹杰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酉○○、三和油漆工程行負責人巳○○、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卯○○、再興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潘虹聿、寶勝工程行負責人辰○○、宏浥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楊文勳、聖弘工程行負責人亥○○、旻榮公司負責人宙○○、長峰工程行借牌人 謝錫泉 、興隆公司前負責人黃武郎、展欣工程行負責人丑○○、聯勝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丙○○等20家承包商,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協議將包括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在內有資格投標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體除鏽塗裝工程之上開21家廠商,分為甲、乙、丙三組參與投標,每組各推二家廠商為代表人,分別為甲組廠商計有順昌工程行、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政鴻工程行、基乙公司、炳煌工程行、東明工程行共8家,以順昌油漆工程行負責人戌○○、辰成公司負責人玄○○為代表;乙組計有虹杰工程行、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共7家,以三和油漆工程行負責人巳○○、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卯○○為代表;丙組廠商計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公司、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共6家,以凱旺海事工程公司戊○○、天○○為代表,並於92年6月27日(該協定雖記載簽約日期為92年6月26日,但事實上應係於92年6月27日簽名、蓋章)由甲組戌○○、玄○○,乙組巳○○、卯○○,丙組戊○○、天○○三組代表簽訂「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以契約方式約定中船公司塗裝工場船上除鏽工程由三方協商承接,組與組間不得跨組競標,標得工程後由該組內之廠商共同施作後再朋分工程款,達成彼此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共同圍標中船公司船體工廠所發包之各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案,包括得標順序,分配施工區域、施工項目等事宜,要求彼此不得為價格之競爭,該協定簽訂後,各家廠商為取得互信基礎,乃由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船體工廠副廠長庚○○擔任「見證人」,將協議書交予庚○○保管,且由代表廠商分別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各1紙,做為擔保各廠商遵守協定之保證金,即違背約定之廠商需賠付其他廠商100萬元,並將本票3紙一併交予庚○○代為保管(上述事實,起訴書記載有誤,爰更正如上),目的在藉由庚○○之公信力使廠商互相信任。自簽訂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後,技勁公司等21家廠商連續於下列時間標得8標標案,總計工程款金額高達
1億256萬1994元:①92年7月17日標得代號N5806標案,金額1,094萬4,000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再興工程行、及基乙公司3家,得標廠商為A區凱旺海事工程公司,B區再興工程行。②92年7月30日標得代號N5815標案,金額939萬元,本標案前2次開標結果均流標,第3次由基乙公司、再興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基乙公司得標。③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01標案,金額1818萬元,投標廠商有東明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東明工程行。④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16標案,金額925萬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公司、宏浥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宏浥工程行。⑤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02標案,金額1801萬7994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技勁公司、嘉禾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得標廠商為聖弘工程行與嘉禾工程行。⑥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17標案,金額920萬元,投標廠商有聖弘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⑦92年3月11日標得代號N5803標案,金額1840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A區為聯勝工程行,B區為寶勝工程行。⑧93年3月11日標得代號N5818標案,金額918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為辰成公司。
㈢被告廖文獻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廠長,負
責審核該工廠各項採購標案底價及綜理該廠業務;被告癸○○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塗裝工場主任,負責該場之油漆系統規劃、外包採購預算之編列,並擔任N581
5標案之主辦及執行契約工作;被告宇○○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生產課管理師,負責勞務採購、設備管理等業務,並負責N5806、N5815標案之發包並擔任簽訂契約之聯絡人。詎被告廖文獻、癸○○、宇○○ 明知渠 等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明知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於92年7月17日辦理開標作業之N5806標案,A、B兩區之底價各為547萬2000元;於92年7月30日所辦理之N5815標案底價920萬元;於93年3月11日所辦理之N580
3標案,A、B兩區之底價各為921萬元,均屬機密,竟各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被告廖文獻於92年7月15日
13時20分許,致電天○○要求天○○對於N5806標案之投標價格應多考慮一下,不要離底價太近,到時又再爭等語。而被告宇○○則於93年3月11日上午某時許,於開標作業進行中,步出開標會場,向天○○表示:該標案之底價為920萬元,相信一下等語。被告癸○○則於①N5806標開標前,告知天○○該標案之價格大約為536萬元,②再於92年7月21日,告知戊○○(起訴書誤載天○○)N5815標案之底價在
900萬至1000萬元之間,而非戊○○(起訴書誤載天○○)提議之1000萬元至1050萬元之間等語,致技勁公司、再興工程行均以538萬元,分別標得N5806標案A、B兩區之工程;基乙公司則以939萬元標得N5815標案之工程;聯勝工程行、寶勝工程行均以920萬元標得N5803標案A、B兩區之工程。
㈣綜上,因認告庚○○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罪嫌
;被告廖文獻、癸○○、宇○○則係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及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4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戊○○、天○○、甲○○及各承包廠商之證詞,並有相關扣案物證及監聽譯文資料等證據,資為論罪依據。訊據被告4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庚○○辯稱:伊未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訂定,係各承包廠商協議後,將該協議書交由其保管等語。被告廖文獻則辯陳:採購金額超過50萬元,伊並無底價核定權,故N5806標案之底價僅有核定人知悉,伊不知底價。又因N5805、N5806標案之船型大小及工作內容相同,而N5805標案已於92年3月決標,標價為493萬元,當時廠商施作後虧本,且已得知底價係500萬元,故N5806標案公告後,廠商就猜底價應為500萬元,伊認為標價與底價相同,會被檢討,且有洩漏底價之問題,故才於電話中對天○○表示不要距離N5805之底價那麼近等語。另被告癸○○則以:伊未參與塗裝底價之核定及制定,不知底價之內容,亦未洩漏底價等語置辯。至被告宇○○則辯陳:N5803標案係分2區議價,天○○係參與A區議價,因天○○出價至92
7萬元後,就不願降價,並與主持議價之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副總經理甲○○發生爭執,甲○○並將天○○趕至會場外,嗣B區部分由寶勝工程行以920萬元議價得標,故甲○○要求伊至會場外叫天○○進入場內,商談是否願以920萬元承攬A區部分,伊並未洩漏底價等語。
四、被告庚○○部分:㈠被告庚○○於93年4月7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答
:「(問:前述塗裝包商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證人戌○○於93年4月15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答:「(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證人玄○○於93年4月21日接受司法警察詢問時,並未回答:「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之事實,業經本院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屬實,業如前述,故被告庚○○、證人戌○○、玄○○此部分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庚○○犯罪之證據。
㈡證人天○○於警詢中證陳:剛開始庚○○認為我等廠商削價
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93年3月,庚○○則參加甲、乙、丙、丁4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庚○○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181頁背面第9行以下);固核與證人玄○○於警詢中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組的時候,他(指被告庚○○)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次就是,總共參加2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相符(詳前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並有「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及監聽譯文資料為證。惟本院審酌:
①觀之如附表編號1至8、11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⑴證人戊
○○曾於92年6月24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天○○聯絡,表示其與聯勝工程行負責人丙○○(綽號「 媽祖 (主)」,詳他字卷第373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談妥,且就廠商協議部分,預定於92年6月25日(即翌日)將合約書寫好,另告知證人天○○已於92年6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⑵證人戊○○曾於92年6月24日18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展欣工程行負責人丑○○(綽號「 阿猴仔 」,依前開廠商聯絡電話資料,丑○○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聯絡,期間丑○○表示因太忙,故未於該日下午前往前請教證人戊○○之計劃,證人戊○○則表示:原則上大家係討論將價格談定,不要互相殺價等語。⑶證人戊○○於92年6月24日22時3分許,與 王義玲 (即技勁公司員工)電話聯絡過程中,當王義玲詢問該日下午與包商談論情形如何,證人戊○○則回稱談好了,之後2人就討論罰款係100萬元或200萬元。⑷證人戊○○於92年6月24日22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 許亞來 (即技勁公司股東)聯絡,表示曾於該日下午邀集包商,討論大家一起作,將價格抬高,已與所有包商談妥,預定於92年6月25日或26日(即明、後天),由廠商在合約上簽名,違反合約要罰200萬元。⑸證人天○○於92年6月27日16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戊○○聯絡,雙方討論何時要請包商蓋章,證人戊○○就決定通知包商於該日下午5時30分許,至其辦公室蓋章,嗣證人天○○、戊○○則分別撥打電話聯絡戌○○、卯○○(持用0000000000,詳他字卷第373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及巳○○,通知該包商至辦公室蓋章。⑹證人天○○於92年7月8日上午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庚○○聯絡時,曾表示包商已蓋好印章,當日下午要將協議書交予被告庚○○,另開標前
1天,再將100萬元支票交付被告庚○○,期間被告庚○○質疑為何會有6人蓋章。⑺證人天○○於92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庚○○聯絡,要求被告庚○○於當日下午4時許,至某處(非被告庚○○之辦公室)出席會議,欲將支票交付被告庚○○,並強調被告庚○○係公親。⑻證人天○○於92年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證人戊○○告知:昨天(即92年7月15日)將300萬元(應指支票)交付被告庚○○,被告庚○○表示要標多少,要先告知,不要讓他們難看等語之事實,有該監聽譯文資料及通訊監察書在卷可參。準此,綜合上開監聽譯文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各代表廠商於「塗裝業務合作協定」簽名、蓋章前後(該協定書係記載於92年6月26日簽訂),證人戊○○曾於92年6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並已達成共識;再於92年6月27日下午15時30分許,通知戌○○、卯○○及巳○○等人至其辦公室,在備妥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上簽名、蓋章。嗣證人天○○於92年7月8日下午,將前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交付被告庚○○;之後,復於N5
806標案開標(於92年7月17日開標)之前1天,通知被告庚○○於92年7月15日下午16時許,至某處出席會議,當場將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庚○○甚明。
②又戌○○、玄○○、巳○○、卯○○、戊○○及天○○等人
係於92年6月27日,在「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上簽名、蓋章,顯見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至遲於92年6月27日即已達成協議。如被告庚○○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理應於廠商協議時在場,並在該協定上簽名,且經由參與協議之過程中,當知悉參與協議之廠商。惟觀之前開監聽譯文內容,在92年6月27日之前,證人戊○○、天○○並未與被告庚○○聯絡,通知被告庚○○到場參與協議,或與被告庚○○討論圍標內容;且證人戊○○與證人天○○、承包廠商或其他人之對話中,亦均未提及被告庚○○參與圍標協議,則被告庚○○是否參與協議,已非無疑。再者,上開「塗裝業務合作協定」簽名、蓋章後,證人天○○於92年7月
8日,曾撥打電話與被告庚○○聯絡,期間被告庚○○曾質疑為何多達6人於該協定書上蓋章,亦足徵被告庚○○應未參與該協議,否則本件參與協議之人員計6人,且被告庚○○亦與該6人共同參與該協議,應已知悉參與協議之人員,又豈會質疑參與協議之人數。另證人戊○○、天○○等人於92年6月27日,在「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上簽名、蓋章時,被告庚○○如果在場,並參與該協議,則該廠商簽名、蓋章後,應會當場要求被告庚○○於該協定書上簽章,縱未如此要求,則各家廠商既均已用印完畢,亦應會直接將該協定書交由被告庚○○,又豈會遲至92年7月8日下午,證人天○○始將該協定書交付予被告庚○○。是就現存之證據資料而言,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庚○○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
③證人天○○於92年7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
告庚○○聯絡,要求被告庚○○於該日下午16時許,出席會議,被告庚○○依約抵達後,證人天○○乃將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庚○○,業據被告庚○○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在卷(詳本院卷㈣第17行至第23行),並有如附表編號
8、11所示監聽譯文資料可參。由於被告庚○○於92年6月27日之前,未曾參與「塗裝業務合作協定」之協議,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因證人天○○、玄○○均於警詢中證陳:被告庚○○曾參加甲、乙丙3組承攬個案協議1次等語(出處詳前)。顯見證人天○○、玄○○所指被告庚○○參與協議之部分,應係指被告庚○○於92年7月15日下午16時,曾出席會議。惟因被告庚○○出席該次會議時,各承包廠商至遲於92年6月27日前,已達成圍標之協議,並於「塗裝業務合作協定」內載明各標案應由何廠商得標之事實,有該「塗裝業務合作協定」附卷可參。此外,復參以被告庚○○出席該會議之目的,係應證人天○○之要求,以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本票;而該本票係各代表廠商事先簽發後,先交由證人天○○收受,待被告庚○○出席該會議後,再由證人天○○轉交被告庚○○等情,亦有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監聽譯文內容可參。足認被告庚○○於92年7月15日16時出席會議之前,各承包廠商已達成協議,並各簽發本票交由證人天○○保管,被告庚○○在協議達成後,以公證人之地位到場,並收受證人天○○所轉交面額合計300萬元之本票,尚難認有參與圍標之情事。
④另依現存之證據資料而言,因被告庚○○僅參與92年7月15
日16時之會議,在此前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庚○○亦曾參與協議;且觀之如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嗣後之投標案,均由證人戊○○、天○○先行協議,再擬具書面,通知各代表包商簽章,並無被告庚○○涉及參與協議之事證,是亦難認被告庚○○於92年7月15日之後,另有共同圍標之情事。至被告庚○○雖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陳稱:伊負責叫他們來投標,且要有陪標者,係他們先決定好何人得標,再來投標,投標前伊都會找他們協調等語(詳他字卷第
171頁第3行以下)。惟被告庚○○於該次偵訊後不久,復於檢察官覆訊時稱:係由各組自行協調投標、陪標之廠商等語(詳他字卷第177頁第5行以下)。則被告庚○○是否參與決定何人得標、何人陪標,已非無疑。再者,各承包商於92年6月27日達成圍標協議時,已同時決定各標案應由何人得標,且須簽發本票作為擔保;況由何人陪標,僅須依次輪流,在各承包廠商均可施作工程之下,應無庸透過被告庚○○出面協調,始能決定。此外,參以被告庚○○係公證人,未參與圍標,僅協調人力之支援等事實,復據證人戊○○、天○○、卯○○、戌○○、玄○○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本院卷㈣第30頁第5行以下、第41頁第第13行以下、第93頁第1行以下、第376頁第19行以下、第381頁第2行以下),是被告庚○○上開陳述,尚難為其不利之認定。
⑤綜上,被告庚○○上開所辯,應可採信。則被告庚○○既事
前未參與圍標之協議,且於圍標協議達成後,復未參與圍標之行為,其基於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協議書及本票,期間均未制止圍標行為,雖有不當,但與參與圍標之行為人間,應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尚難認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嫌。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庚○○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庚○○犯罪,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又因被告庚○○既經本院判決無罪,則關於93年3月9日之協議部分,即不在本院審究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五、被告廖文獻部分:觀之如附表編號9、11所示之監聽譯為資料,被告廖文獻於92年7月15日13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天○○聯絡時,雖曾表示:「我早上聽長哥說你806的標價你要多考慮一下,不能那麼近啦,到時又在爭」等語。且證人天○○於92年
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戊○○聯絡時,亦曾表示:「昨天廖文獻打電話給我說,標的時候離底價遠一點,別太近,很難看」、「他說536萬元啦,806案」等語。惟本院審酌:依被告廖文獻、證人天○○於92年7月15日13時20分之對話內容,被告廖文獻應係聽聞證人天○○就N5806標案之投標價,認離底價太近,故撥打電話與證人天○○聯絡,要求證人天○○再考慮投標價格,不要離底價太近。就整體對話內容而言,被告廖文獻並未具體明確告知底價,在證人天○○可能依其他管道得知底價下,尚難認被告廖文獻已洩漏N5806標案之底價。至證人天○○於92年7月16日上午9時14分許,與證人戊○○電話聯絡時,雖曾表示:被告廖文獻說底價為536萬元等語,惟觀之該對話前後內容,證人天○○係稱:被告廖文獻電話告知等語。然證人天○○所使用之電話,自92年4月8日起,即陸續被施以通訊監察之事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監字第485號卷可參。如被告廖文獻、證人天○○彼此以電話聯絡,被告廖文獻並於電話中告知底價為536萬元,因該對話涉及洩密,係屬重要之犯罪證據,理應會於監聽譯文內明確載明,但觀之卷附監聽譯文內容,查無此段對話,則被告廖文獻就N5806標案部分,是否曾向證人天○○洩漏底價為536萬元,亦有可疑。再者,N5805、N5806標案之船舶係同型船,且施作面積相同,而N5805標案底價為1000萬元(即A、B區各為500萬元),於92年3月22日開標,當時係由技勁公司、聯勝工程行以986萬元,標得該工程之事實,有底價估算單及臺灣國際造船公司磨銹、噴砂工程一覽表在卷足憑(詳本院卷㈠第151頁、第152頁;他字卷第373頁)。則證人天○○既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總經理,且曾參與N5805標案之投標及施作,在計算盈虧之餘,兼以N5805之底價為基準,預估N5806標案之合理底價,乃以538萬元投標(指A區),縱與A區底價5,472,000元相近,亦有可能係屬個人評估所得,尚難認該底價係由被告廖文獻所洩漏。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廖文獻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廖文獻犯罪,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被告癸○○部分:證人天○○固於警詢中證陳:N5806標案開標前,被告癸○○曾告知該案之價格大約536萬元等語(詳他字卷第183頁背面倒數第3行以下)。且觀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癸○○於92年7月21日16時58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戊○○聯絡時,曾表示N5815標案之價格大約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等語。惟本院審酌:
㈠N5806、N5816等標案之底價部分,係先由船體工廠工程師
陳立台 擬定各為10,944,000元(即A、B區各為5,472,000元)、9,447,168元後,再逐級呈由被告庚○○、廖文獻、助理副總經理甲○○、副總經理寅○○核定,其中N5806標案最後核定底價與原擬定底價相同;至N5815標案最後核定底價則為920萬元,與原擬定底價不同等情,有臺灣國際造船公司「船體工廠業務工程外包底價估算單」在卷可稽(詳本院卷㈠第152頁至第153頁)。又上開標案之底價係經由助理副總經理甲○○簽核後,再由副總經理寅○○核定,在核定之過程中,因分析底價之結構,且須配合公司政策,有時會變更承辦人所建議之價格,底價核定後,須由寅○○親自以信封密封,並蓋官章,直到開標時,才能啟封之事實,業據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明確(詳本院卷㈣第78頁第6行以下)。準此,因底價核定過程中,係經由陳立台擬定底價,再逐級呈閱予被告庚○○、廖文獻、證人甲○○、寅○○等人,最後由證人寅○○核定底價後,再親自彌封,則被告癸○○既未參與底價之核定,能否得知N5806、N581
6等標案之底價,並分別洩漏予證人天○○、戊○○等人,已非無疑。
㈡再者,關於被告癸○○是否洩漏N5806標案之底價,證人天
○○嗣於本院審理中翻異前詞,改證陳:印象中未和被告癸○○談到536萬元這件事,不知536萬元如何得來等語(詳本院卷㈣第48頁第3行至第13行)。因被告癸○○既未參與核定底價,在其業務範圍內無法得知底價,業如前述。且N5
805、N5806標案之船舶係同型船,施作面積相同,而N580
5標案底價為1000萬元(即A、B區各為500萬元),於92年3月22日開標,當時係由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聯勝工程行以986萬元,標得該工程之事實,有底價估算單及臺灣國際造船公司磨銹、噴砂工程一覽表在卷足憑(詳本院卷㈠第
151頁、第152頁;他字卷第373頁)。則證人天○○既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總經理,且曾參與N5805標案之投標及施作,在計算盈虧之餘,兼以N5805之底價為基準,預估N580
6標案之合理底價,乃以538萬元投標(指A區),縱與A區底價5,472,000元相近,亦有可能係屬個人評估所得,尚難認該底價應係由被告癸○○所洩漏。
㈢按「機關辦理採購時,應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算
金額。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政府採購法第27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顯見「預算及預計金額」、「決標之底價」,原則上係屬可公開之事項,非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是被告癸○○於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時間,固曾向證人戊○○表示:N5816標案之目標範圍在900萬至1,000萬之間等語。惟對話過程中,被告癸○○亦同時表示不知底價,但曾說明判斷之依據,係以已經開標之N5806、N5816等標案底價作為參考基礎,按工作面積之比例計算。則被告癸○○在不知底價之下,依其職務上所知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兼衡已開標之N5806、N5816等標案底價,判斷N5815標案之底價應介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縱與N5815標案之底價920萬元相近,亦難認被告癸○○有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情事。至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證人天○○雖曾表示:被告癸○○之意思係90
0萬元至920萬元之間等語。但被告癸○○既已告知證人戊○○,N815標案底價係在900萬元至1,000萬元之間,又豈會告知證人天○○不同之價額;且證人天○○於該次對話中,復表示:被告癸○○沒有講的很清楚等語,則被告癸○○是否曾向證人天○○告知此事,已非無疑,尚難為被告癸○○不利之認定。
㈣綜上,被告癸○○上開所辯,應可採信。此外,復查無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癸○○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癸○○犯罪,依法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七、被告宇○○部分:觀之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被告宇○○固於93年3月11日上午某時許,於開標作業進行中,步出開標會場,向天○○表示:該標案之底價為920萬元,相信一下等語。惟本院審酌:關於N5803標案於93年3月11日議價之情形,業據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陳:N803標案分成2區,係採限制性招標,A、B區分別指定由聯勝工程行、寶勝工程行承作,當時係由伊主持開標,而證人天○○則代表聯勝工程行,嗣因寶勝工程行、聯勝工程行投標金額均高於底價,但寶勝工程行投標金額較低,故請寶勝工程行優先減價,因第1次減價金額還是高過底價,故由上開2家工程行取回文件,同時減價,但還是高過底價,到第3次減價時,聯勝工程行到927萬元後,即不願再減,且證人天○○之言詞及行為,會影響往後議價之結果,就請證人天○○先行離開會場,伊繼續與寶勝工程行議定B區以920萬元完成議價,嗣就請被告宇○○至會場外,告知證人天○○B區議價結果,詢問證人天○○是否願以同樣之價格,承作A區之工程等語明確(詳本院卷㈣第83頁倒數第3行以下、第84頁)。核與證人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因在會場暗示其他廠商不能降價,一定要維持協議之價格,然後就被趕出去,嗣被告宇○○出來說要其相信他一下,因為有1家廠商已經降到底價,且同意以降價金額來承包,該金額應該是920萬元等語相符(詳本院卷㈣第46頁倒數第7行以下);並有開標紀錄表可參(詳本院卷㈣第264頁至第265頁)。準此,寶勝工程行決定以低於底價之920萬元,承作N5815標案B區工程後,被告宇○○乃依證人甲○○之指示,步出會場告知證人天○○此事,並詢問證天○○是否願以同一價格,承作N5815標案A區工程,顯見被告宇○○係將已公開之決標價格,告知證人天○○,詢問證人天○○是否願以同一價格承攬A區工程,並未洩漏底價(底價為各區均921萬元),尚難認被告宇○○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宇○○此部分有檢察官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宇○○犯罪,依法原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起訴論罪科刑部分,具有廢止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32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刑法第56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方錦源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盧聰明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通聯時│通訊監察對象│通聯譯文│備註││號│間││(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內之││││││頁數)││├─┼───┼─────┬─────┼───────────────┼──┤│1│92年6│A│B│A:......我已經和媽祖講好了,││││月24日│戊○○│天○○│我明天把一個合約寫好.....││││17:16│0000000000│0000000000│B:什麼合約?│││││││A:跟他們協議啦,承包協議就對│││││││了。│││││││B:跟誰啊?│││││││A:下午叫他們一起下拍定,拍定│││││││後就是怎麼簽約的問題......│││││││媽祖現在人在我這......│││││││(P.216)││├─┼───┼─────┼─────┼───────────────┼──┤│1│92年6│A│B│B:...不好意思,下午沒過去請│││之│月24日│戊○○│阿猴仔│教你的計劃,太忙了.....│││1│18:57│0000000000│0000000000│A:原則上我們討論的是大家把價││││││(應係指展│格談定...第一、要做就要賺││││││欣工程行負│錢,價格就不要互相殺價││││││責人丑○○│B:我們也是這樣想,我剛和媽祖││││││)│和天○○都討論過...不要說│││││││賺多啦,穩定是最重要的│││││││A:下星期我會去基隆找大家好好│││││││談一下│││││││(P.216)││├─┼───┼─────┼─────┼───────────────┼──┤│1│92年6│A│B│A:今天下午跟那些包商談的怎樣│││之│月24日│王義玲│戊○○│B:談好了,叫他來簽就可以了│││2│22:3│0000000000│0000000000│A:簽了沒│││││││B:現在就要想內容給他們簽│││││││A:一個人要罰2百萬,上次本來│││││││說只要1百萬│││││││B:喂,說實在的2百萬還不太夠│││││││A:我們現在是什麼時候開標│││││││(以下略)│││││││(P.216)││├─┼───┼─────┼─────┼───────────────┼──┤│1│92年6│A│B│A:我昨天有跟中船那些廠長講,│││之│月24日│戊○○│技勁公司董│不要讓大家都沒辦法做,所以│││3│22:37│0000000000│事許亞來│我今天下午把所有包商找來,│││││││大家一齊做,把價格抬高,價│││││││格抬高就比較好做一點│││││││B:中船沒把你踢出去│││││││A:哈哈,他們哭笑不得,殺低也│││││││是我講,抬高也是我講,不過│││││││,我今天殺不了別人,只好把│││││││價格抬高,讓自己佔便宜,讓│││││││他們自己死,只有這樣搞了,│││││││因為老大教的只有這樣子,..│││││││我今天已經把所有包商談好,│││││││開標我就交給天○○,明天、│││││││後天我就幫他們寫,所有人簽│││││││名,違反合約的罰2百萬..哈哈│││││││,嚇人用的,這邊的包商都是│││││││鄉巴佬。│││││││(P.217)││├─┼───┼─────┼─────┼───────────────┼──┤│2│92年6│A│B│A:.....不是說要去蓋章(合約││││月27日│天○○│戊○○│書),你跑哪了...││││16:49│0000000000│0000000000│B:那慢點啦,我再給他們拖個兩│││││││天......│││││││A:啊,蓋一蓋啦......│││││││B:蓋是一回事,你要一鼓作氣,│││││││下星期一做一次來......現在│││││││是還沒通知何時簽約蓋章嘛│││││││......│││││││A:這樣子不是很好,我不騙你,│││││││,因為大家本來就有些存疑了│││││││.........│││││││B:下午開會時,六間包商都有去│││││││,去就表示......│││││││A:沒有,本來就是通知全部都要│││││││去......│││││││B:好啦,我現在通知他們下午五│││││││點半到我們辦公室蓋章......│││││││A:好,大 頭仔俊宏仔 你叫,其│││││││他我叫。│││││││(P.217)││├─┼───┼─────┼─────┼───────────────┼──┤│3│92年6│A│B│A:戊○○叫你們到辦公室蓋章。││││月27日│天○○│某包商│B:辦公室?││││16:51│0000000000│0000000000│A:對啦,到辦公室蓋,他要叫大││││││戌○○│家順便過去看什麼時候拿支票│││││││......│││││││B:哭夭,印章拿給會計了......│││││││A:再去拿回來就好了,順便叫大│││││││頭一齊去......│││││││(P.217)││├─┼───┼─────┼─────┼───────────────┼──┤│4│92年6│A│B│戊○○問某包商有沒有空,請其到││││月27日│戊○○│某包商│辦公室蓋章。││││16:51│0000000000│0000000000│(P.217)││││││(卯○○)│││├─┼───┼─────┼─────┼───────────────┼──┤│5│92年6│A│B│A:俊宏仔,你叫 大目仔 拿印章一││││月27日│戊○○│巳○○│齊到我辦公室蓋一蓋......││││16:52│0000000000│0000000000│B:好。│││││││(P.217)││├─┼───┼─────┼─────┼───────────────┼──┤│6│92年6│A│B│B:戊○○,抱歉,我剛忙完,現││││月27日│戊○○│某包商│在才出來...││││17:34│0000000000│0000000000│A:沒關係,你現在來,他們剛簽││││││(卯○○)│完.......│││││││(P.217)││├─┼───┼─────┼─────┼───────────────┼──┤│7│92年7│A│B│A: 副頭仔 ,我已經跟 阿田仔 (另││││月8日│天○○│庚○○│一個副頭仔)說過,我們講好││││11:20│0000000000│0000000000│了,要他分兩天標,因為分兩│││││││天標的話,我們的押標金一天│││││││放這,隔天移到那就好了,不│││││││要讓我們一次開兩張,一人開│││││││兩張,再多押一百萬,這樣就│││││││變兩百萬了。│││││││B:那不是寫寫單子,開個票就好│││││││,有什麼要緊?│││││││A:沒有啦,要開兩張,因為是不│││││││同案要開啊。│││││││B:開一開再撕掉就好了?│││││││A:不是啦,現在是說不同案,支│││││││票就要拿去那邊,這是押標金│││││││呢!│││││││B:我們公司又不會拿去花,擔心│││││││什麼?│││││││A:......不是啦,現在支票分兩│││││││天的話,這張今天用完,明天│││││││再去陪標就算了。│││││││B:你們有講好嗎?│││││││A:大家印章都蓋好了,那張(協│││││││議書)要拿過來給你,開標前│││││││一天,我曾拿一百萬支票到你│││││││那放著,不用擔心。下午過去│││││││,我就會拿那張(協議書)給│││││││你。│││││││B:幾個人,你而已嗎?│││││││A:六個都蓋好章了。│││││││B:怎會有六個那麼多?│││││││A:就是一組派兩個代表啊!│││││││B:不是說要開張支票來我這押一│││││││下?│││││││A:對啊,現在就是要叫他們開票│││││││了,開好會拿給你。│││││││B:要分開標就是了?│││││││A:對啦!我跟他們說老闆(你)│││││││開始不信任我們三組了,大家│││││││要先把票拿出來......│││││││B:我那有這樣講?│││││││A:沒有啦,我是故意這樣講的,│││││││讓他們怕一下,你做公證人要│││││││展現一下做公證人的實力啊!│││││││B:(笑)好,那就照那天講的做│││││││吧!│││││││A:對啦,我不會讓你難做人,請│││││││你跟阿田仔講一下,說要分開│││││││標,押標金共用......│││││││B:分開標,到時你標完跑了,不│││││││來陪標........│││││││A:沒有啦,分開標就是我們把二│││││││份標單都領完後,比如說以815│││││││案為例,這二份給他們蓋完章│││││││後,再讓他們自己去處理押標│││││││金,這樣你聽得懂嗎?如果我│││││││要標806的話,我們兩個先寫一│││││││寫,我再去和阿田仔殺價嘛!│││││││B:現在阿田仔的意思是說,如果│││││││你們沒進去底價,到時又再│││││││.......│││││││A:不可能啦,你那天不是跟我說│││││││大概八十多萬嗎?我就照著這│││││││價格去做啊,你不用擔心啦,│││││││我講算話,我不會標的讓你不│││││││上不下。│││││││B:不會惡搞我吧?│││││││A:不會啦......請你去跟阿田仔│││││││講一下啦.....│││││││(P.218)││├─┼───┼─────┼─────┼───────────────┼──┤│8│92年7│A│B│A:長官,要麻煩您今天下午四點││││月15日│天○○│中船庚○○│出席一下,在那天吃宵夜的地││││10:32│0000000000│0000000000│方。│││││││B:不用了,那個就好了。│││││││A:不是啦,支票要拿給你,又不│││││││好意思在辦公室那啦。│││││││B:不用啦,不要再安排什麼。│││││││A:沒有要安排什麼,只是要麻煩│││││││你到那...│││││││B:四點我還在公司。│││││││A:就是四點在那,我才可以拿票│││││││給你.........順便跟大家講│││││││一講看禮拜四要怎麼標,順便│││││││拿支票給你,你是公親,一定│││││││要在那讓你瞭解一下啊......│││││││(P.219)││├─┼───┼─────┼─────┼───────────────┼──┤│9│92年7│A│B│A: 中平仔 ,我 劉文憲 (譯音,應││││月15日│某中船人員│天○○│指廖文獻),我早上聽長哥說││││13:20│0000000││你806的標價你要多考慮一下│││││(廖文獻)││,不能那麼近啦,到時又在爭│││││││...│││││││B:我瞭解啦。│││││││A:差沒幾萬元,不要在那......│││││││B:我瞭解,我這次回來再幫你帶│││││││回來!│││││││(P.219)││├─┼───┼─────┼─────┼───────────────┼──┤│10│92年7│A│B│A:大哥,請問806HOWMUCH( 劉中 ││││月15日│天○○│電話登記│平有多少人拿標單)....我是││││16:51│0000000000│蔡佳均(中│問有幾間拿(標單)││││││船人員)│B:喔,滿多家的!││││││0000000000│A:有超過三家嗎?││││││(實際使用│B:你們算是嗎?││││││人為宇○○│A:對,那你們用什人去拿?再興││││││)│(譯音)......│││││││B:基乙(譯音),三間沒錯....│││││││(P.219)││├─┼───┼─────┼─────┼───────────────┼──┤│11│92年7│A│B│A:......今天投標,明天開標。││││月16日│天○○│戊○○大陸│B:支票要叫他們那個喔。││││9:14│0000000000││A:沒人要拿出來。│││││││B:...沒人要拿出來,標要怎麼│││││││寫?這次一定流標的,沒流標│││││││的話就被罰,一定要拿出來,│││││││別被人搞掉了。│││││││A:沒關係啦,被搞掉就算了。│││││││B:沒?被搞掉至少也要拿兩百萬│││││││回來。│││││││A:被搞掉拿兩百萬回來也不錯喔│││││││,這樣沒關係啦。不然跟他們│││││││(包商)嗆明:一人一年供應│││││││兩百萬,我們都不要管事(笑│││││││)。│││││││B:沒有,是一人兩百萬還是一標│││││││兩百萬。│││││││A:不是啦,現在大家分錢分出來│││││││就知道了, 阿濱 (戊○○)分│││││││錢拿最高,大家都知道,現在│││││││都你自己在分,別人都覺得你│││││││在分都那個。 武龍 仔在這拿到│││││││的錢去和98案的 阿福仔 (譯音│││││││)去比,差了五分之二。武龍│││││││仔去和阿福仔爭...│││││││B:98案是他們自己分,怎麼會是│││││││阿福仔分?│││││││A:阿福仔分的。│││││││B:幹,叫阿福仔看拿多少分。│││││││A:我就跟俊宏仔說,你要做頭,│││││││若不做頭,你自己吃虧,你做│││││││頭的話,所有不行的都我們這│││││││邊處理,不用擔心,你就分一│││││││分,你這的錢分完後和我們這│││││││一樣多,分完後我會跟 阿濱仔 │││││││建議這分錢的過程及組裝起來│││││││的過程,一條船看二十萬還是│││││││三十萬,收取費用就好,不要│││││││說吃到你們(包商)的錢,他│││││││說他原來的意思也是這樣,二│││││││十萬還是三十萬給人,大家來│││││││談啊......(天○○與戊○○│││││││討論包商間工程款分配問題。│││││││)......為了要讓他們開支票│││││││,我多客氣啊,昨天三百萬(│││││││支票)放在我身上,害我好擔│││││││心,我趕快拿給ashba(譯音)│││││││......他要我要標多少跟他說│││││││,別給他們難看。昨天劉文憲│││││││(應指廖文獻)打電話給我說│││││││,標的時候離底價遠一點,別│││││││太近,很難看喔......│││││││B:近是往上還是往下?│││││││A:他說536(萬)啦,806案!│││││││B:那815案呢?│││││││A:我看 阿文 是做1400(萬),你│││││││看要給二鳥仔(譯音)他們標│││││││多少?......│││││││A:我現在跟他嚇說我們的底價是│││││││11OO(萬),要嚇他們以後才│││││││能愈做愈高,我跟他們說,我│││││││沒理要底,我也是要高啊....│││││││我問ashba815案要做多少,他│││││││們現在已經相信我就跟我說:│││││││「你跟我講要多少才能做,你│││││││們如果不說,(中船)真的就│││││││價格很高,到時你們就很難看│││││││,今天我問你們,你們就要講│││││││,不然我對你們也難交待,既│││││││然要出來協調,就不會讓你們│││││││難做,你(戊○○)不在,他│││││││們就只有信我了.........我│││││││跟你講,差一天啦,為什麼我│││││││故意叫?(中船某人?)幫我分│││││││開就是要週轉,我跟(中船某│││││││人?)說你不用怕,把他分開│││││││開標,不然我們押標金要怎麼│││││││弄那麼多。他玩那個,我玩這│││││││個......│││││││B:明天(806標)什麼時候標?│││││││A:明天十點,我跟你講,三間在│││││││那,以我寫的最低,而且他們│││││││沒??款六百(萬) 俊鴻仔 560│││││││(萬),我們550(萬),806是│││││││我們兩間嘛,所以我們550(萬│││││││),他們560(萬),俊宏仔說│││││││我如果降到那,他就減一萬減一│││││││萬,減我一萬就對了,我會把他│││││││教好,三間而已,不然要幾間,│││││││我有注意領標的標數,二鳥仔那│││││││邊派基乙出來領,三和(譯音)│││││││派佳音(譯音)出來領,還有我│││││││們,就這樣,哭夭,,三間我們│││││││最低,這樣還被人弄屁股我也笑│││││││一笑......這樣還出狀況,我│││││││現場一定拍桌子,ashba還見證│││││││呢,見證圍標,中船的副廠長見│││││││證園標(笑)......你們中船│││││││真是笨人一堆。│││││││(P.219-220)││├─┼───┼─────┼─────┼───────────────┼──┤│12│92年7│A│蔡佳均(中│A:......我本來答應要去,後來││││月16日│天○○│船人員)│想想不對,因為筆跡不一樣。││││17:37│0000000000│0000000000│B:因為明天第一個是這個標,還││││││(實際使用│有一個是815,所以我就沒辦法││││││人為宇○○│去,想打電話跟他講一下。││││││)│A:大哥,815標也是一樣三個嗎?│││││││B:815我現在還沒收到(投標單)│││││││。│││││││A:不是,不是,我是說你拿到的│││││││(投標單)......│││││││B:對、對,沒有錯,一樣啦。│││││││A:我是怕說有沒有突發狀況?│││││││B:有突發狀況我會跟你講。│││││││(P.220)││├─┼───┼─────┼─────┼───────────────┼──┤│13│92年7│A│B│B:天○○明天到大陸,我是說815││││月21日│中船癸○○│戊○○│部分,有個問題我沒有先跟你││││16:58│0000000000│0000000000│商量過,一般的話,我是用十│││││││七萬的,它的面積大概1/2,那│││││││目前815標有沒有問題?│││││││A:沒有啊,他上次價錢過高,高│││││││的很離譜,我已經跟他(劉中│││││││平)講說面積沒有那麼多,怎│││││││麼可能那麼多,我都有跟他說│││││││工作面積大概有多少,他都知│││││││道,還是照806的方式講這樣,│││││││到十七萬五的,我說工作面積│││││││差不多一半而已,一半的話,│││││││有802的base(基礎)可以做參│││││││考的話,你們可以一下預算多│││││││少,因為806可以說是固定資料│││││││在那做參考,806多少,815大│││││││概就可以報多少,上禮拜開的│││││││標太離譜了,,離譜到連會計│││││││認為好像在開玩笑。我有跟他│││││││說目前這艘船的設計都是簡單│││││││型的,而且很多地方都是一套│││││││型的根本就沒有二套型的,所│││││││以其實我包括內檢的工作也加│││││││去的話,怎麼講都沒有那麼多│││││││的工作量可以做,可是他們聽│││││││不下去啊。│││││││B:現在兩邊的差距差多少?│││││││A:差四、五百元啊!這樣的話表│││││││示他們的估價不知從那裡去想│││││││的?│││││││B:我是有給他一個數字,要用七│││││││萬七的跟十七萬的,面積的比│││││││要乘上1.3左右.....│││││││A:我們估面積或資料準備和以前│││││││的思維模式都一樣的,沒有說│││││││這條船的思維是不一樣的,只│││││││是在考量這條船是外籍船東或│││││││本地船東,有把他考慮進去。│││││││B:有一項我那時有跟他講,今天│││││││如果單獨除銹跟噴漆,因為除│││││││銹跟噴漆之間有些模糊地帶│││││││.........(癸○○和戊○○│││││││爭執承包工程間的計價方法)│││││││B:我跟他講一個數字大概是有│││││││1050是最好啦!│││││││A:沒有,我目前估已超出很多,│││││││沒有那麼多.....工作面積沒│││││││那麼多就沒有那麼多的金額。│││││││B:現在底價標多少?│││││││A:我不知道多少啊,但是我有跟│││││││他們講說我是個別考量後才加│││││││總,而不是加總後才去考量│││││││.........│││││││B:我想說如果穩當的話,大概是│││││││在1000到1050左右,不曉道這│││││││差距還有點空間嗎?│││││││A:還有一點大.....我已經有跟│││││││他(天○○)講說,我的目標│││││││範圍大概設定在9至10中間(│││││││900至1000),我的理想目標是│││││││這樣,至於實際上怎樣,我不│││││││太清楚.........│││││││(P.222)││├─┼───┼─────┼─────┼───────────────┼──┤│14│92年7│A│B│A:你去和癸○○講價格,戊○○││││月21日│天○○│ 宋月瑞 (大│算980,照他們(中船)自己算││││18:38│0000000000│頭)│來看,戊○○算的較寬鬆,侯││││││0000000000│雅文意思是900到920間,另外│││││││一個說從939開始降,他們要│││││││900我才不要,你跟他們講好了│││││││,我講不下去。反正你去講的│││││││時候從939至920間守住就對了│││││││......你看著辦。│││││││B:底價不就920?│││││││A:差不多啦,癸○○沒有講的很│││││││清楚......我不在的時候,這│││││││段時間最少會開一標......│││││││B:沒關係,我再放給它流標啊!│││││││A:你還沒聽懂!後面那個標,你│││││││們就看著辦,自己做主去殺!│││││││B:沒關係,再讓它流標一次。│││││││A:你要注意不要讓它(標案)分│││││││開。│││││││B:不要超過三次就好了。│││││││A: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你要注│││││││意這點,怎麼談都沒關係,可│││││││是若讓它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P.222)││├─┼───┼─────┼─────┼───────────────┼──┤│15│92年10│A│B│B:......領標三間是沒問題,第││││月13日│戊○○│天○○│四間出來就是有問題,就這樣而││││18:22│││已啊,應該其他uncle(蔡佳均│││││││)不會講,但是有幾間(標)他│││││││應該會跟我講吧,所以取決點就│││││││在這,如果沒有的話倒是無所謂│││││││,也是相同星期二下午三點啊,│││││││同樣的作法,不一定要繳錢,但│││││││是同樣的作法啊。│││││││A:OK,再辛苦點,你再和宙○○│││││││溝通一下......│││││││(P.223)││├─┼───┼─────┼─────┼───────────────┼──┤│16│92年12│A│B│A:喂,油漆的車錢你沒想到?買││││月6日│天○○│戊○○│那台車啊,那三萬塊要那裡扣?││││21:48│0000000000│0000000000│B:801扣。801的比較有量。│││││││A:我跟你講,現在這樣,我有調│││││││出來看,分做3組,我已經改│││││││好了,802跟817,我想想又│││││││給他寫嚴重點,船上塗裝聯合│││││││投標協議,「聯合投標」喔,│││││││看清楚,第一組是誰、第二組│││││││是誰、第三組是誰,817由技│││││││勁得標,政鴻、佳和陪標,802│││││││由政鴻、佳和得標,技勁陪標│││││││。│││││││B:政鴻、佳和他們同組?│││││││A:那有?│││││││B: 聖鴻 啦! 阿梅 啦。│││││││A:阿梅就是聖鴻啦,神聖的聖,│││││││聖鴻、佳和工程得標,技勁陪│││││││標,「為了共同之問的義務與│││││││權利,817不得低於九百二十│││││││五萬得標!」(P.234)││├─┼───┼─────┼─────┼───────────────┼──┤│17│92年12│A│B│A:還在睡?││││月9日│天○○│包商阿猴│B:沒有,起來了。││││10:55│0000000000│0000000000│A:媽祖(包商)和你在一起?│││││││B:對。│││││││A:我待會拿給你們簽一下......│││││││(P.235)││├─┼───┼─────┼─────┼───────────────┼──┤│18│92年12│A│B│A:帥哥,我的如果要簽,我晚點││││月9日│某包商│天○○│回來再簽好不好?││││12:40│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的不是寫好了?你昨天沒寫?│││││││A:我昨天沒有啦,我現在在路上│││││││,等會回去再去。│││││││B:你回來順便叫他們啊,把阿梅│││││││帶過來。│││││││A:你叫阿梅叫啦,叫他叫一下啦│││││││........│││││││(P.235)││├─┼───┼─────┼─────┼───────────────┼──┤│19│93年3│A│B│A:我跟你講,早上議價,我本來││││月11日│天○○│戊○○│都不降價,因為我跟 王克賢 (││││13:02│0000000000││中船副總,應指甲○○),船│││││││東因素,你們(中船)都沒加│││││││半角,我說,今天你們(中船│││││││)喊要減就減,你為我想,我│││││││也很高興,可是這樣不對啊!│││││││你們一直減,改天船東因素要│││││││用什麼補我們,像801的被船│││││││ 東刁 成那樣,他(王克賢,應│││││││指甲○○)說「有啊,船東不│││││││是被調走了」?我說,有啊!│││││││調走了可是都要交船了啊!他│││││││說沒辦法啊!他沒有關係啊!│││││││王克賢(應指甲○○)啦!│││││││B:王克賢(應指甲○○)就愛這│││││││款的,我就知道。│││││││A:幹,他很會這樣小動作一堆,│││││││十萬呢!我說:副總,你這樣│││││││子。他就說,你們都不給面子│││││││喔?我就跟狗 川仔 說,不要降│││││││。王克賢(應指甲○○)就說│││││││:天○○,你先出去啦!幹,│││││││又是我,又來這套,我出去後│││││││,在玻璃門外就比,不要降!│││││││我出去一分鐘後, 超群 (中│││││││船,應指宇○○)就出來找我│││││││,他說:跟他們講一下,真的│││││││底價是九百二十萬,相信一下│││││││啦!因為他寫一寫,底價給上│││││││面簽完了,如果你沒有簽九百│││││││二十萬,不能看啦!│││││││B:929嘛?│││││││A:對啦,他說不能看啦,簽一簽│││││││啦,不要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我跟他說一句很實在的:你(│││││││超群)要和川仔講一下,我現│││││││在可以代表阿濱(戊○○)答│││││││應你,但是另外七間我要對他│││││││們有交待,你(超群)跟他們│││││││講一下,叫他(川仔)寫,我│││││││跟著,這樣就可以,因為我要│││││││尊重他們的意見,你(超群)│││││││辦法講,我就寫,如果沒有,│││││││我真的不敢寫,畢竟他們也是│││││││一份子。所以出來, 阿川 就講│││││││,謝謝啦!我說不是謝謝的問│││││││題,事情本來就是要這樣辦。│││││││B:我就知道早上你說929,我想│││││││又差9萬去了。│││││││A:幹,王克賢每次都這樣。│││││││B:他有說23號要來嗎?我沒時間│││││││!│││││││A:...這種人,每次底價都殺一│││││││殺才來,到他手上都先殺一殺│││││││再拿去總經理那簽再來用關說│││││││的,幹!何必做的這樣。│││││││B:做戲的啦!差那幾萬。│││││││A:對,五萬、十萬對他有什麼損│││││││失,沒考慮船東因素,我問他│││││││船東因素要怎麼補?他就問超│││││││群沒有船東因素,他說沒有,│││││││我說沒有,那賠算誰的。他說│││││││,有啊!我們在處理啊!你看│││││││那個「剪刀」走了啊!這就不│││││││是誰走的問題,問題我錢已經│││││││花了,你才說走了。這樣不通│││││││啦!..........(P.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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