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16號上訴人全美戲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上訴人 歐文秀
歐吉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南簡字第3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另訂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