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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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076號聲請人星那泰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志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韋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為星馬泰租賃有限公司)
二、提示日為何?(若未補正提示日,無從確定利息起算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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