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54號原告 王明國 訴訟代理人 王曉芸 被告 龔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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