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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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05號原告源立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昭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碩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萬96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22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