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義翔選任辯護人蕭品丞律師
陳育騰律師 王聖傑 律師 呂治鋐 律師(解除委任) 石宗豪 律師(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6號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但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亦較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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