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9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69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徐郁棻
人      徐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捌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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