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3號原告 吳金龍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 謝進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原告並未載明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土地公告地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補正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完整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土地所有權部及土地他項權利部)。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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