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宜蘭縣頭城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代理人 林萬成 被告 吳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1,3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864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須補繳150,3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