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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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被告 曾添財
邱顯明 邱正雄 陳龍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4,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