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1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10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王美娟 債務人 林炳輝
一、㈠債務人王美娟、林炳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貳佰叁拾柒元,㈡債務人王美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伍佰壹拾壹元,暨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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