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鐘茂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11月14日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前揭二審判決提起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5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洲富
法官許石慶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黃惠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