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水寶原名沈鉅寶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水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9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選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禠奪公權2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選上訴字第39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00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5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4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3月25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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