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上訴人丁○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其效力及於其餘
共同訴訟人即甲○○、乙○。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二十七萬三千七百四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四
百七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