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7號原告 陳逸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康文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債務人之姓名及其應繼分比例。
四、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