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等因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渠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4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均將於99年7月29日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並徵詢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