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84號原告社團法人雲林縣陳守成慈善功德會法定代理人 陳耀楠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 律師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陳郁雯 受告知人 黃翊瑞 訴訟代理人 姚敏
主文受告知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書狀。
理由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命證人或當事人提供鑑定所
需資料。又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令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37條第1項後段、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受告知人於99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請求就系爭保險文
件送鑑定機關鑑定 黃建群 之筆跡真偽,經本院當庭諭知受告知人於10日內提出黃建群日常筆跡文件(或名稱),至今均未陳報,茲限受告知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書狀。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件】㈠黃建群日常筆跡文件原本。
㈡黃建群於金融機構設立之帳戶等。
㈢其他足以認為係黃建群親筆簽名之文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