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美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富雄
一、債務人陳美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陸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美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富雄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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