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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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林慧貞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東簡字第14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迴避,尚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張鼎正
法官蔡易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