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603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陳芳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合先敘明。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030元(含請求金額13萬827元加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24日之利息20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寧華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2萬3,436元
利息
12萬3,436元
113年6月24日
113年6月27日
(4/365)
15%
202.91元
合計
13萬1,0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