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3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瑞安

被告 謝偉勤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

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晶純

書記官吳明學

通譯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60元,及其中新臺幣29,691元自

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7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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