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告 李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668號
訴訟代理人 徐博閎
被告 李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處,爰裁定於113年11月7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