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41號原告 廖潮珠
廖潮明 廖潮美 上三人共同 葉至上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律師被告 林廖憶如
林廖昱盛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再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1款前段、第2款規定,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 廖張簡弘 (民國106年10月22日死亡,生前住高雄市○○區○○路○○號)所遺留存款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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