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讓與徵收補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執中
許秀實 許信一 許麗玉 許麗星 許麗雅 盧 許麗華 簡 許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儲三陽 間請求讓與徵收補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31,150元(計算式4,590,164元+40,986元=4,63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0,4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