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原告 蔣寶鳳
蔣水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被告 廖三興 上列被告廖三興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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