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4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牟素妙受刑人黃乙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牟素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乙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牟素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4年9月3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朴簡字第117號判處其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而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在監在押紀錄表,以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具保人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