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51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告 蔡麗絹
李建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蔡麗絹、李建翰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李建翰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麗絹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麗絹、李建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及前揭法律規定,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蔡麗絹前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81萬7273元,及自民
國89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48計算之利息,暨自89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債務,經原告於90年間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並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
222號判決確定在案。原告並於104年12月間向鈞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104年度司執字第141223號)。嗣原告發現被告蔡麗絹於104年12月25日將其所有坐落在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29之土地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為全部之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贈與予被告李建翰,且於105年1月20日完成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蔡麗絹上開將系爭房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予被告李建翰之行為,已害及原告對被告蔡麗絹之債權,是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述。
㈡綜上所述,並為聲明:
1.被告蔡麗絹、李建翰間就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於104年
12月25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05年1月20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均應予撤銷。
2.被告李建翰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及土地於105年1月20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蔡麗絹所有。
二、被告抗辯主張:被告蔡麗絹、李建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何陳述或聲明。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
104年度司執字第141223號債權憑證、系爭土地、建物之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抗辯,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債務人所為之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債權,係指債權人之債權,因債務人之行為,致有履行不能或困難之情形者,即應認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302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如主文第
1項、第2項所示,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000│建│829.37│1000分之29│└─┴───┴────┴───┴───┴───┴─┴─────┴───────┘┌─┬──┬───────┬────────────────────┬────┐│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號│--------------│建物層次│附屬建物│總面積│範圍││號││建物門牌│││││├─┼──┼───────┼──────┼──────┼──────┼────┤│2│1719│新北市○○區○│層數:5層│陽台:8.38│69.61│全部││││○段000地號│層次:5層│雨遮:1.99││││││------------新│面積:55.04│屋簷:4.20││││││北市○○區○○││││││││路00巷00號0樓│││││││││││││├─┴──┴───────┴──────┴──────┴──────┴────┤│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面積:91.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分││之1)。││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建物(面積:148.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