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繼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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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542號聲請人 謝知辰 法定代理人 謝能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賴深坤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5年10月11日死亡、死亡時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街○○巷○○弄○號)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1157條、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求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4條第1、2項、第1175條定有明文。而拋棄繼承係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繼承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向法院為之,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並溯及於繼承開始時其應繼分之歸屬確定。是繼承人若已合法拋棄繼承,於意思表示到達法院時,即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三、經查,被繼承人賴深坤於105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等情,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賴深坤、 賴美鈴 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為證。然聲請人已於105年11月15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賴深坤之其餘繼承人等情,業經調取本院105年度繼字第1464號拋棄繼承卷宗查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即已生拋棄繼承之效力。則聲請人既已拋棄繼承而非繼承人,自無再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