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鄧瑄瑋被告鍾扉選任辯護人魏威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44
4號、第26462號、第26514號),被告在本院審理時認罪,經本院獨任法官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鍾扉犯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項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沒收與追徵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鍾扉(原名 鍾易翰 )明知自己並無接受委託,代工或代購模型之真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附件所示之時間,以接受代工、代購模型等方式,詐取附件所示之被害人財物;前後共5次(詳見附件所載)。嗣因 張佑倫 等附件所示之被害人發覺受騙,分別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佑倫等附件所示之5名被害人分別訴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條第1項有關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鍾扉坦承上揭5次詐欺犯行不諱,核與張佑倫、 佐藤達明 、 何源貴 、 廖俊傑 及 楊書瑋 分別於警詢或偵查中指述之被害情節相符,與 吳素卿 、 林謚發 、 鍾少華 分別於警詢中指稱:渠等確有將自己的土地銀行帳戶、富邦銀行帳戶、花旗銀行帳戶及永豐銀行帳戶借給被告使用等語,亦屬相符,此外,並有張佑倫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台新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9444號卷第17頁至第33頁、第35頁)、佐藤達明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6462號卷第57頁至第67頁)、何源貴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紀錄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6514號卷第37頁至第44頁)、廖俊傑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匯款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26514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楊書瑋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1份(112年度偵字第26514號卷第51頁至第69頁),及被告郵局帳戶、吳素卿土地銀行帳戶、林謚發富邦銀行帳戶、鍾少華永豐銀行帳戶之申設人暨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前開自白屬實,可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代購、代工組裝模型為由,先後要求張佑倫、佐藤達明、何源貴、廖俊傑給付價金並交付模型,誘使張佑倫4人陸續交付如附件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款項及模型,此係分別基於1個單一之詐欺犯意,利用同一機會,於密接時間內,反覆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行為外觀難以分割,應包括地予以一次性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分別論以1罪,即為已足。被告前後共犯5個詐欺取財罪,其犯行時間先後有別,被害人彼此不同,客觀上可以按被告施用詐術之行為外觀,分別評價,故被告所犯前開5罪,均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前雖未有何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欲與被害人和解,態度尚稱良好,然單以本案而論,被害人即有5人,而被告在本案犯罪期間並曾以相類方式,陸續詐騙有36人之多,事發後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並已由本院以
112年度易字第97號、第98號、第120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尚未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查(112年度偵字第19444號卷第121頁),顯有高度再犯之虞,犯罪之動機與目的,衡情不外缺錢花用,並無特別可憫,犯後在偵查中一度砌詞推託(同上偵查卷第11頁),審理中雖欲與本案被害人和解,然經本院排定調解期日,因無人到場,而終未能達成和解,另斟酌被告各次詐得之金額、模型價值,及其年齡智識、生活經驗、家庭教育與經濟狀況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定其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緩刑,被告並請求再次定期調解,惟考量被告屢次以相同手法行騙,且前述被害人經本院定期調解後均未到庭,顯無原宥被告之意,考量被害人也無義務到場調解,故不予緩刑,亦不再重複定期調解,附此敘明。
四、沒收與追徵:
1.被告詐得如附件各項編號所示之款項、模型組件及公仔,均係其不法所得,既未扣案,被告亦未賠償或返還給各個被害人,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其各次犯罪之處罰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經數次宣告沒收、追徵,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芷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維傑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附表:
編號簡要犯罪事實(幣值為新臺幣)處罰主文1109年7月11日,詐騙被害人張佑倫7500元及7月6日詐得價值38900元之模型組件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部分)鍾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油罐車拖車套件、拖車頭套件、模型駕駛員、1/24HINO700成品車、拆卸工具組、金屬貼紙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110年9月7日至12月25日,詐騙被害人佐藤達明合計50710元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及附件補充部分)鍾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110年2月4日至5月5日,詐騙被害人何源貴合計10000元及2月3日詐得模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部分)鍾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哥吉拉模型壹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110年9月14日,詐騙被害人廖俊傑2500元及3月18日詐得價值3000元之模型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部分)鍾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暴龍機模型壹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110年9月23日,詐騙被害人楊書瑋價值14000元之公仔3隻(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部分)鍾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剛彈公仔壹隻、女性公仔貳隻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註,原起訴書記載有誤部分,均逕行更正如本附件所載)編號告訴人遭詐騙經過(幣值為新臺幣)給付款項之時間及金額受款帳戶犯罪所得1張佑倫張佑倫於109年7月5日在「PRO360」達人網填載模型代工需求,鍾扉隨即電聯張佑倫,雙方相約於109年7月6日12時3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福德一路冰果室旁見面,鍾扉與張佑倫約定模型代工費用共計15,000元,張佑倫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並於同日將模型即油罐車拖車套件價值27,700元、拖車頭套件6,600元、模型駕駛員350元、1/24HINO700成品車3,490元、拆卸工具組260元、金屬貼紙500元寄給鍾扉收受,鍾扉迄今均未返還前開模型及款項。109年7月11日11時52分許,匯款7,500元鍾扉之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油罐車拖車套件、拖車頭套件、模型駕駛員、1/24HINO700成品車元、拆卸工具組、金屬貼紙各1件、現金7,500元2佐藤達明佐藤達明於110年9月6日在「PRO360」達人網向鍾扉購買模型,被告以LINE暱稱「GW」、「HANGW」與佐藤達明聯繫,鍾扉要求佐藤達明先支付定金,日後再交付代購之模型,佐藤達明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鍾扉迄今均未給付其所代購之模型及返還款項。⒈110年9月7日20時6分許,匯款5,000元⒉110年12月23日11時43分許,匯款4,000元⒊110年12月5日23時55分許,匯款1,250元⒋110年12月8日10時34分許,匯款2,260元⒌110年12月8日10時36分許,匯款3,000元⒍110年12月19日7時11分許,匯款5,200元⒎110年12月25日13時9分許,匯款10,000元⒏11年12月24日13時44分許,匯款20,000元⒈吳素卿之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⒉林謚發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⒊至⒍均匯入鍾少華之花旗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號帳戶⒎鍾少華之永豐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⒏ 張沛琳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現金50,710元3何源貴何源貴於110年1月27日在「PRO360」達人網尋找模型代工,鍾扉以「斯諾伯爾創意工坊」向何源貴報價,何源貴遂於110年2月3日15時30分許,將哥吉拉模型1隻寄給鍾扉收受,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鍾扉迄今均未返還前開模型及款項。⒈110年2月4日12時22分許,匯款5,000元⒉110年3月29日14時48分許,匯款2,000元⒊110年5月5日18時15分許,匯款3,000元均匯入鍾扉之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哥吉拉模型1隻、現金10,000元4廖俊傑廖俊傑於000年0月間在「PRO360」達人網尋找模型代工,鍾扉與廖俊傑聯繫後,廖俊傑於110年3月18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將價值3,000元之暴龍機模型1隻親自交付給鍾扉收受,並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鍾扉迄今均未返還前開模型及款項。110年9月14日12時5分許,匯款2,500元吳素卿之土地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暴龍機模型1隻、現金2,500元5楊書瑋楊書瑋於110年9月23日將價值8,000元之鋼彈公仔1隻、價值共計6,000元之女性公仔2隻寄至鍾扉所指定之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之6,委為鍾扉維修,鍾扉迄今均未返還前開公仔。無無鋼彈公仔1隻、女性公仔2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