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交簡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交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承展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通知單號碼「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應更正為「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將通知單號碼「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誤寫為「嘉市警交字第L00000000號」,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