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91號原告 鄭乃瑜 被告 鄭如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1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賴榮順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2年1月公告現值14,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94.7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2分之1=686,9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號建物部分:
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房屋現值132,400元×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2分之1=66,200元。
3.合計為753,1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