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吳永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