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三一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三一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判決確定。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而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福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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