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孝因犯詐欺等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文孝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文孝前因犯詐欺案件,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影本或正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莊惠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06年9月│臺灣臺北地│106年11│臺灣臺北地│107年1月5日││││1年4月│19日11時│方法院106│月30日│方法院106││││││許│年度訴字第││年度訴字第│││││││565號││565號││├─┼───┼────┼────┼─────┼────┼─────┼──────┤│2│詐欺│有期徒刑│106年10│本院106年│107年2月│本院106年│107年3月22日││││7月│月5日16│度訴字第10│2日│度訴字第10││││││時許│13號││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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